【案件回放】
2020年某月,长沙市xx区相关部门对李某合法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涉案决定):决定对李某户实行货币补偿;征收补偿金额56.6万元,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为56.57万元,搬迁费1084元。xx区房屋征收部门已将该房屋征收补偿款专户储存,并为李某提供周转用房,过渡期限不超过一年。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和其他设施补偿,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后由xx区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限李某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搬迁,并与xx区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和房屋移交手续,逾期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该决定还告知了救济途径。
李某对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涉案决定内容严重违法,侵犯了其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xx区相关部门作出涉案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不具备合法性;xx区相关部门作出涉案决定时点明显不合理迟延,导致被征收人丧失依法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xx区相关部门作出补偿安置方案中提供的产权置换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也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请求法院撤销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经审理认为,xx区相关部门在无充分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延迟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违法。故依法作出判决,确认长沙市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迟延履行,在被征收房屋价值存在波动情形下,原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已无法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实际价值。xx区相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仍使用原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

【京尹律师提醒】
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时,不仅要补偿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还有注意依据的评估报告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