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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贷款买房离婚后一方无法按约还贷,银行向谁主张相应权利?

将原本由两个人共同承担的债务转为其中一个人独自承担会影响债权的有效实现,因此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案件回放

夏先生与李女士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相中了位于**区**小区的房子,两人的存款仅够支付房子首付款,于是夏先生便与xx银行签订了《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夏先生因购房需要向该银行借款105万元,借款期限为30年,合同还对利息、付息、罚息、提前收贷条件进行了约定。李女士也在合同落款处签字承诺,申明该合同项下债务为夫妻共同连带债务,同意承担连带责任。8月份,夏先生、李女士办理了房屋登记,房屋产权人和抵押人均为夫妻二人。但婚后,两人矛盾不断,在2020年5月份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区**小区的房屋离婚后归李女士所有,之后房贷均由李女士归还”。

李女士因生活和工作变动无法按时归还后续房贷,xx银行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夏先生、李女士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各类利息;若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依法拍卖上述房屋以实现抵押权。经法院审理认为,xx银行与夏先生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李女士签字承诺内容表明其同意对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判决夏先生、李女士归还xx银行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若夏先生、李女士未能按期归还,则xx银行有权通过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实现抵押权。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本案中,夏先生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但法院认为在xx银行发放贷款时,夏先生、李女士确为夫妻关系,债务也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也对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签字确认。离婚协议书是二者对离婚后的债务承担进行了内部约定,未经xx银行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xx银行有权根据借款合同主张相应权利。

京尹律师提醒

将原本由两个人共同承担的债务转为其中一个人独自承担会影响债权的有效实现,因此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