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1年1月,老李回老家过年,期间新冠疫情突发,老李听闻隔壁邻居黄某感冒发烧不退,进入医院接受治疗,于是一时兴起,将二者联系到了一起,编造出“黄某从疫区归来,高烧不退,感染疫情”的言论,并且发布朋友圈,在当地广为传播。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实,确认黄某并未感染,李某所发布的朋友圈中的信息为不实信息。后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老李做出了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不久之后,黄某也对老李提起诉讼,表示老李随意编造信息发布朋友圈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老李赔偿黄某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元。

【京尹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老李在疫情期间,编造邻居黄某感染疫情的信息,发布相关朋友圈进行传播,对黄某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侵害了黄某的名誉权,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黄某的相应损失。还需要注意的是,老李发布不实信息的行为还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做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京尹律师提醒】
疫情肆虐,而关于疫情的案件也层出不穷。在信息网络如此发达的当代,更应当注意自己在网上发布的言论,以免因为“博人眼球”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