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0年5月的某日,杜某在某饭店用餐,在用餐过程中和同事小酌几杯。但杜某在明知自己饮酒过后,心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驾驶电动车不会被交警查获,于是驾驶其电动车行驶在道路上。然而雨天路滑,杜某在驾驶过程中不慎和迎面驶来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杜某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经检验,杜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且杜某所驾驶的电动车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属于机动车的范畴。法院遂依法判处杜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杜某酒后驾驶电动车行驶在道路上,其明知道自己所驾驶的车辆依照相关标准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但杜某心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驾驶电动车不会受到交警的检查,于是杜某驾驶该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后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故杜某的行为归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遂根据杜某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京尹律师提醒】
在购买电动车时一定要了解自己所购买车辆的相关参数,按照交通规则进行安全驾驶,切勿酒后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