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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好的酒席未就餐,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石某在当地经营一家小饭店,由于其用料实在,价格实惠,当地的许多居民都喜欢来该饭店就餐,如果家中有什么聚会需要预定酒席也都会考虑石某的饭店。2021年2月的某日,当地居民黄某来到石某所经营的饭店预定了三天后的三桌酒席以宴请好友,双方约定了每一桌餐食的价格为人民币一千元,且黄某还预交了五百元的费用作为定金。然而三天之后,当石某准备好了三桌酒席,却发现黄某并未前来用餐,后才得知原来黄某更换了酒店。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积极组织调解,后黄某当场支付了石某一千五百元的费用作为餐费的补偿,本案顺利调解结案。

预定好的酒席未就餐,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京尹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黄某来到石某所经营的酒店内预定酒席,双方约定预定的酒席为三桌,每桌价格为人民币一千元,且用餐时间为三天之后,后黄某缴纳了五百元的预交费用作为定金。然而在三天之后,黄某却换了一家酒店进行用餐,并未来到石某的饭店,遂导致石某饭店备好菜品的损失,双方所因餐费问题涉诉。

双方的合同是基于二人意思自治,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而黄某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并未按照约定前来就餐,且并未提前告知,故需要对石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经办案法官积极调解,释明法理,双方遂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当场支付石某赔偿费用,本案顺利结案。

【京尹律师提示】

纠纷的解决并不一定需要剑拔弩张,若能平心静气、握手言和,反而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