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相关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行使处罚的法定职权。
案件回放
JH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3月某日,通过公开拍卖以高出起拍价900万元的价格依法取得xx市场建设用地,与原xx县国土资源局(后更名为xx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交清了土地价款和税费后,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来源合法。JH房地产公司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权后,依据xx县城乡规划局编制了详细建设规划方案,报请专家评审会和县规划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示,规划平面方案已报请县规划局和县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批准,JH房地产公司的建设规划合法。后又依据审批后的规划方案进行实施,其建筑没有违反城市规划法,虽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在程序上违规,但依据县规划局作出的处理意见,对未批先建已作出处罚,并补办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
JH房地产公司在建设初期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客观原因的,后按照处罚规定交纳罚款后补办的证件应当合法有效。JH房地产公司建设的联排住宅均是规划平米方案予以批准并予以了公示,对规划实施没有任何影响,而且JH房地产公司未及时办理手续而补办手续应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应当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xx县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JH房地产公司建设的联排住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没收和罚款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为维护合法权益,JH房地产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院审理认为,xx县自然资源局对段先生进行处罚,明显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判决撤销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JH房地产公司虽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但在其缴纳了罚款后,xx县自然资源局认为其建设的联排住宅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于2019年12月份为该项目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项目完工并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xx县自然资源局仍对JH房地产公司进行处罚,明显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京尹律师提醒
自然资源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相关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行使处罚的法定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