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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

我国《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分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三类。其分类依据是承包内容的不同。具体如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人(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发包人)的委托,完成特定的建设工程勘察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设计人(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发包人)的委托,完成特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发包人)的委托,完成特定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建设工程在传统民法上属于承揽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此,建设工程和承揽合同均是一方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在实务中,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亦具有重要价值。

如何区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所承揽工作内容的不同,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应以《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为指导,并结合相关行政管理性法规的规定加以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只不过因为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和工程建设领域的混乱状况,《合同法》才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单独加以规定。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所承揽工作内容的不同,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由此,两者的区分问题可转化为如何界定建设工程的问题。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考虑到《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立法目的。《合同法》专章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是为了规范建设市场,解决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独立性得以确立的主要原因和合理化因素也正是这两个方面:

其一,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

其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题。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考虑到这两个立法目的并以之为指导。

可以说,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独立规定是基于建设市场的现实需要。此外,界定《合同法》上的建设工程还应结合相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由于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国家出台许多行政管理性法规对之加以规范,如《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这与《合同法》对建设工程的第一个立法目的是相通的,也正是由于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合同法》才将建设工程合同专章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