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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食中使用过量亚硝酸钠,店主获刑!

【案件回放】

2015年8月,当地村民吴某为谋生计,在当地租赁了一间民房用于经营加工卤料,在其经营加工卤料摊位的期间,吴某在该民房内进行猪头肉加工,后在加工熟食品完毕后就在当地进行销售。吴某为了提高自己的收益,于是在其加工的猪头卤料产品内超量使用亚硝酸钠。2018年1月的某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到吴某所经营的卤料摊位进行检查,依法扣押了吴某摊位中的熟食制品以及亚硝酸钠,后经检验,吴某所经营的熟食制品中的亚硝酸钠含量已超过国家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标准。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制作熟食中使用过量亚硝酸钠,店主获刑!

【京尹律师观点】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吴某在当地经营熟食加工生意,为了增加自己的收益,吴某在加工过程中添加了超量的亚硝酸钠,经有关机构检验,吴某在食品中添加的亚硝酸钠超过国家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标准,故其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京尹律师提醒】

许多黑心的店铺和摊位中,可能会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我们在选购食品的过程中,应小心甄别,以免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