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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签名不担责?为人担保请三思!

【案件回放】

陈某和邢某借款十万元,邢某为了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要求陈某寻找一位保证人对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于是陈某找到了自己的好友吴某,陈某向陈某告知了此情况,并表示自己一定会按时清偿债务,不给吴某“添麻烦”,于是吴某出于兄弟情谊的考虑,在担保人处签名。后陈某并未在借款期限内按时还款,于是邢某将陈某和吴某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对自己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吴某却表示该笔债务是陈某所借,自己只是在合同上签了一个名,故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和邢某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而吴某作为此借款的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义务,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

只签名不担责?为人担保请三思!

【京尹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本案中,陈某和邢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故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双方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吴某作为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且约定在债务人陈某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应当由保证人吴某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故吴某对此借款为一般保证,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吴某作为担保人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京尹律师提醒】

在合同上签字之前一定要明确合同的内容,切勿轻易在合同上签名或摁印,否则若发生法律纠纷,需要承担与其身份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