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王小东的妻子青阳是一名芭蕾舞演员,她气质出众,在人群中总能迅速吸引他人的目光。在一个公益活动中,王小东对青阳一见钟情,并展开了热烈的追求。王小东成熟稳重、事业有成,所以青阳很快便答应做王小东的女朋友。二人在热恋半年多后,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可婚后,却发生了一件让青阳很痛苦的事情。青阳作为一名芭蕾舞演员,需要经常到各地演出,甚至有时候还需要出国。王小东对此不能接受,他认为青阳作为妻子应该多把心思花在家庭中,况且自己赚的钱完全可以养家,所以他要求妻子辞掉芭蕾舞演员的工作,安心在家做全职太太。可是,青阳为了成为一名优秀的舞者,从小到大经历了无比艰辛的训练,她不甘心就这样放弃。两人坚持己见,谁也说服不了谁。
那么,王小东有权干涉青阳婚后的工作自由吗?
【京尹观点】
这个案例的争议焦点是关于夫妻人身自由权的法律适用。男女平等、人身自由权是需要体现在实际生活中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在家庭中,夫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应该相互尊重彼此的意愿。妻子青阳热爱跳舞、热爱工作,有参加工作的自由,即便是出于为家庭考虑,丈夫王小东也不可以强制要求妻子辞职,做全职太太。
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夫妻人身自由权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都享有参加生产和工作的权利,双方权利平等,反对一方干涉另一方的择业自由。(2)夫妻双方都有学习的权利,包括正规的在校学习,各种形式的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的职业培训,以及自学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劳动技能。每个人都有学习自由权,不因是否结婚而受影响。(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包括自由参加参政、议政活动,参加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活动,参加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等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并不是说鼓励夫妻双方不管不顾地去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因为夫妻除了享有人身自由权,还需要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权利的行使必须与义务协调一致,还必须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