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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均有过错,能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吗?

案例解读

小美与大强结婚后,由于大强脾气暴躁,夫妻之间一闹矛盾,大强就对小美拳打脚踢,小美因为经常被大强打骂,对大强产生恐惧,于是就去外地打工。在外地打工的过程中,因为同事孙某经常照顾小美,最终小美和孙某同居在一起。大强听说后,又是对小美一顿狂打。小美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要求损害赔偿。大强也向小美提起损害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法院没有支持任何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大强对小美实施家庭暴力,虽然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但是由于小美与他人同居,也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双方均有过错,因此一方无权向对方提起损害赔偿。

在离婚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必须是法定情形,即必须是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才有权提起损害赔偿,除此之外,不能提起损害赔偿。例如,有些人虽然有婚外情,但是并没有构成重婚,也没有与他人同居,另一方在离婚诉讼时,不能提起损害赔偿;再如,有些人在日常生活中虽然有些言语及行为的不当,但不足以构成实施家庭暴力,也不构成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那么也不能提起损害赔偿。

夫妻均有过错,能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吗?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损害赔偿的处理

如果无过错方没有提出离婚诉讼,而是过错方提出了离婚诉讼,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是法院最终仍然判决离婚,那么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单独提起诉讼。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一审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二审期间才提出的,由于人民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制,因此,人民法院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不能直接进行判决,直接进行判决就违反了二审终审制。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单独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