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宁某在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套精装房屋,于是联系了房主叶某计划看房。在看房过程中,宁某对房屋中的家装十分满意,计划“领包入住”但当宁某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宁某却傻了眼。原来,宁某在看房时该房屋内的智能家居在交房时却全部换成了一般的产品,在其和卖家交涉未果后,宁某一气之下将房主叶某诉至法院。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宁某虽然声称叶某搬走了其在看房时所陈列的家具,但其并没有证据证明,而叶某则表示其搬走的家具本就是自己所有,并没有进行替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宁某的诉讼请求。

【京尹律师观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本案中,宁某和叶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宁某以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价格购买叶某的精装房一套,虽然宁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双方在看房的过程中并非房屋内现存的家居产品,但宁某并未在看房过程中通过影像的方式留下证据,且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涉案家装装修以及家居、家电产品的品牌和参数,故法院以证据不充分为由,驳回了原告宁某的诉讼请求。
【京尹律师提醒】
在签订合同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凭证,以免“吃了哑巴亏”,闹上法庭却因为无法举证而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