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袁某是某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其在当地好友众多,经常流连于当地的声色场所。2019年12月的一套晚上,袁某和好友相约到校外的某酒吧娱乐,但其想要离开学生宿舍的行为被班主任禁止,又在偷溜出宿舍门时被宿管员发现,于是袁某决定从宿舍三楼的阳台上跳下离开学校。后袁某从阳台跳下时摔倒受伤,被保安发现后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袁某的家属认为袁某在校内受伤,学校并未尽到安全教育职责,故要求该职业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袁某想要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在深夜离校,其采取从宿舍阳台跳下的方式后不慎摔伤,故袁某的家属认为该学校并未尽到安全管理教育义务,故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袁某年满十六岁,其虽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认为人,但对于跳楼的风险应当由所预见,故其对自己的冒险行为应自己承担责任。而学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举证证明了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在校生应当遵从学校的管理规定,切勿为了躲避学校的管理规定而采取高风险的“跳楼”方式让自己深涉险境,否则可能需要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