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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票据时效?仍享有民事权利!

【案件回放】

2018年,甲银行出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在汇票中表明了出票人为当地的乙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丙加工公司,汇票面额为人民币一百万元,到期日为2019年4月2日。后丁公司经背书转让持有了上述该张汇票,但由于该公司财物的疏忽,并未在该汇票到期后的两年内要求甲银行支付票据款项,于是甲银行以超过票据时效为由,拒绝支付,故双方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丁公司作为合法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虽然根据汇票上的约定,票据权利已经消灭,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故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本案中,涉案的汇票由甲银行开具,在汇票中表明了出票人为当地的乙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丙加工公司,并明确了汇票的面额和到期日期。后丁公司经背书转让持有了上述该张汇票,但并未在票据时效内进行承兑,故双方涉诉。虽然丁公司作为该汇票的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但其仍享有民事权利,故丁公司有权请求出票人乙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承兑人甲银行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丁公司的诉讼请求。

【京尹律师提醒】

我国《票据法》明确约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后,仍然享有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