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魏某和陈某是某职业学校的同学,二人在学校学习的期间发展恋爱关系,毕业后在当地发展同居关系,在二人同居期间,陈某曾为魏某堕胎。2020年4月,魏某向陈某提出分手,后陈某表示拒绝,甚至多次来到魏某的家中闹事。某日,上晚班的魏某收到了陈某的短信,其中陈某表示自己正在魏某小区的天台,若魏某不见面自己就跳楼。后魏某打电话给陈某欲进行沟通,却无法联系到陈某,后魏某被警方告知了陈某死亡的消息。经当地公安刑警大队调查,陈某系坠楼身亡,后陈某的家属将魏某诉至法院,要求魏某赔偿陈某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尹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魏某和女友陈某提出分手,陈某拒绝分手并多次来到魏某家中闹事,后从高楼坠亡,故陈某家属将陈某的前男友魏某诉至法院。然而魏某并未实施对陈某的侵害行为,不具有过错要件,且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自杀的行为是其自主决定,故魏某的行为与陈某死亡的损害后果间并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故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尹律师提醒】
“分手应该体面”,及时采取以死相逼的极端方式也并不能挽回一段感情,生命诚可贵,切勿为了爱情做出错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