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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维权|行政机关超出期限未作复议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若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放

张某有一座二层砖混结构房屋位于xx市,该房屋占地面积为128.6平方米,建筑面积271平方米。2019年11月底的一天,张某在该房屋墙上发现张贴了一份落款为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理决定书》。张某认为该决定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便向xx市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xx市相关部门于2020年1月6日作出《xx市相关部门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但xx市相关部门在张某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违反了相关规定,应确认xx市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市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xx市相关部门依职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庭审中,xx市相关部门辩称,xx市相关部门已受理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张某认为xx市相关部门超出期限未作出复议决定是行政不作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法院审理认为,xx市相关部门未在法定、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属违法,依法判决责令xx市相关部门对张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本案中,自xx市相关部门2020年1月6日作出受理通知书至张某7月9日起诉之日已超过6个月,明显超出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虽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但直到11月3日xx市相关部门仍未作出复议决定,已远远超出合理期限。案多人少也不能成为xx市相关部门迟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正当理由,故xx市相关部门存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不及时作出复议决定的违法行为,xx市相关部门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对张某的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若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