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王某约朋友贺某一起去云南合伙开服装店,两人协商后,双方分别出资30000元,由王某负责店面选址、装修。贺某将30000元交给王某后,对方却迟迟不提合伙开店的事。贺某等了几个月见开店无望,要求王某退还之前交付的30000元,王某却说钱已花了,没钱还给贺某。无奈之下,贺某只好要求王某先打欠条。之后,贺某又多次向王某讨要欠款无果,经打听王某用同样的招数骗了不少人,为了躲债,此后多年一直杳无音信。王某为躲债玩失踪,会有什么后果?
【律师解读】
为躲债玩失踪,不是好办法,可能会“被失踪”,甚至“被死亡”。民法典规定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就是为了结束下落不明者的财产无人管理、义务不能及时履行的非正常状态。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债务人被宣告失踪后,经判决确认债务事实存在,就能直接执行失踪人留下的财产。如果被宣告死亡那就更糟糕了,会被注销户口信息,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