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财产,即使是离婚后才取得,都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依法分割。
案件回放
王某与金某系夫妻,金某于2000年9月入伍,2018年3月退出现役,王某于2012年7月25日批准随军。后因感情破裂,2018年10月25日,王某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金某名下的公积金、住房补贴、转业费等,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9年6月6日,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起诉请求与原告离婚一案予以立案,经该院主持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二者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二者离婚后,金某又于2019年分别领取了原服役部队发放的转业费、住房资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王某知悉后,于2021年1月25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虽系离婚后才取得以上款项,但金某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退役,故该款仍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八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京尹律师提醒
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财产,即使是离婚后才取得,都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