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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到底该怎么赔偿?

案例回顾

在北京上大学的王某,委托某快递公司邮寄一部价值6000元的手机至山东老家,并支付了15元快递费。两周过去了,手机一直没有送达指定地点。王某联系客服查询,对方承认该快递丢失,并同意赔偿,却称因王某当初寄件时没有选择保价,所以按规定只能赔付三倍邮费,即45元。王某无法接受,向法院起诉请求按手机价值全额赔偿。那么,快递丢失怎么赔?

【法律分析】

客户发件,快递公司收件,双方围绕快递的寄送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后双方都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客户负有如实说明、支付快递费用的义务,而快递公司则负有将快递妥善安全送达收件人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快递公司未尽到妥善保管运输义务导致快递丢失的,构成违约。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快递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基于客户或收件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快递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此需要负担举证责任。

丢失快递的赔偿数额确定有两种方式:(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即快递单中规定的保价;(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值得说明的是,未保价物品丢失的,快递企业不能主张适用邮政法规定的三倍邮资赔偿限额。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这一规定适用的主体是邮政企业从事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快递业务并不能适用这一赔偿限额,而应适用有关货物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

快递丢失,到底该怎么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