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朱某与王某通过网恋走到一起。热恋时,朱某一直本着“嘘寒问暖不如打笔巨款”的理念,没时间陪男友吃饭发红包,男友生气发红包,每逢情人节、生日等节日,冲着数字的好寓意,动辄就是520元、1314元,两年下来,光发红包,据朱某查阅聊天记录统计共1.38万元。后来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分手,朱某要求男友退还微信红包。

【律师分析】
当事人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互相发红包,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一方以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或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而无偿为另一方提供物质或者服务的行为,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好意施惠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内。
但用于还款、借款、购物等的微信红包,则受法律保护,这时候红包其实是一种支付方式。因此,把微信红包用作支付用途时,最好备注一下,或者在聊天时明确说明红包的用途,万一遇到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