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邹某想拥有驾驶货车进行货运的资格,但是为图省事,邹某并未考取相关机动车驾驶证,而是选择在当地以九百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和一张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8月,邹某利用这两张伪造的证件从事货车运营驾驶工作。某日,邹某在路经当地某高速公路服务区时,遇到交警进行检查,后民警发现了邹某使用伪造的证件,邹某立即离车逃跑。次日,邹某来到当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经依法审理认为,邹某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故其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京尹律师观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邹某为了从事货车驾驶运营工作,以九百元的价格在当地小作坊内购买了一张伪造的身份证和一张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后邹某使用上述的身份证件从事货车运营活动。故邹某违反国家对公民身份证件管理规定,购买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进行使用,故邹某的行为属于购买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但邹某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京尹律师提醒】
不仅制作“假证”构成犯罪,购买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也将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