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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锁电动车?请勿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案件回放】

庄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进行个人消费,于是在当地购买了扳手、刀片等工具计划进行盗窃。2020年9月的某日,庄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案发地,在当地某超市附近寻找盗窃目标,后庄某发现了超市附近停放着一辆电动车并未上锁,于是庄某见四下无人就将电动车盗走,后庄某形迹可疑,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经当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庄某所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三千元,案发后,庄某把其所盗窃的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后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未锁电动车?请勿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律师观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庄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超市附近伺机盗窃,后发现一辆未上锁的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盗走。虽然庄某在盗窃后逃离现场不久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但庄某犯罪行为已然得手,属于犯罪既遂。经鉴定,庄某所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约三千元,故庄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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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即使临时停放车辆也应当及时上锁,以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实施盗窃,侵害我们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