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0年6月,林某带着自己的孩子乘坐轻轨出行,由于林某的儿子年级较小,符合免票规则,于是林某带着儿子小林准备一起通过闸机。然而林某刷卡让儿子通过闸机之后,其却未能跟着儿子一起穿过,后被闸机绊倒摔倒在地。后林某被该轨道公司的工作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林某认为自己受到的损害是由于轨道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轨道公司认为闸机的设置合理,应当刷一次卡通行一人,而林某的损失是由于其自身的过错导致,故该公司拒绝作出赔偿。后经法院审理,酌定运输公司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林某自行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轨道交通公司作为承运人和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乘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公司却并未在闸机附近张贴注意事项以及告示,存在一定过失,故对林某在通过闸机时摔倒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通过入站闸机时尾随儿子进入,后由于闸机关闭导致其绊倒,故其对自己受到的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依法审理,酌定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示】
在通过公共交通的检票口时一定要谨慎通过,以免由于闸门关闭而发生意外,若发生意外,可以及时向工作人员求助,以免酿成大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