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崔某计划因其儿子入学需要儿子购买一套学区房,后崔某联系了出售二手房的齐某,后和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一百五十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齐某所有的房屋一套,后齐某交房并协助崔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崔某却在购房不久之后,将齐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退还相应的款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崔某将法院表示,其在购置房产之后才知道房屋内曾经发生过煤气中毒事件,而齐某则辩称崔某所指的煤气中毒事件中死亡的是自己的爷爷,且事故发生已经十余年,并不影响房屋的购买和居住。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崔某所购买的房屋中发生的事故已经过去十年有余,并未达到普通人无法接受的程度,故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崔某向齐某所购房屋中曾发生过煤气中毒死亡事件,崔某得知此事后认为齐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违约,故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相应的款项,遂将齐某诉至法院。然而经法院审理认为,崔某所生产的事故已经过去十年有余,时间已久,普通民众应当都能接受,且并未影响房屋的居住,故不影响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实现,故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若购买的二手房中出现过“凶案”,买家可能可以根据卖家的欺诈行为起诉维权,然而若案涉房屋中发生的自然死亡案件,则可能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