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电话:400-612-5618

还款记得给债权人,以免发生纠纷!

【案件回放】

蔡某和唐某是高中同学,两人毕业之后也联系频繁,后唐某将蔡某介绍认识给了自己的表哥蓝某。2018年12月,蓝某以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蔡某借款人民币五万元,后双方于当场出具了借条以及收据,蔡某则于次日将款项通过微信的方式进行转账。然而在借款到期后,蓝某却并未按时返还借款本息,于是蔡某将蓝某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蓝某却将其和唐某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表示自己通过唐某返还了借款。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蓝某提供的其和唐某的转账证据系与他人的经济往来,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此转账与本案有关,故依法判决蓝某应当偿还原告蔡某五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还款记得给债权人,以免发生纠纷!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且根据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蓝某向蔡某借款,但在借款到期后却并未按时返还借款本息,后蔡某将蓝某起诉到法院。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蓝某却表示其以及将款项通过表弟唐某返还给了蔡某,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和唐某的经济往来与此民间借贷案件存在关系,故法院对蓝某表示通过唐某返还借款的行为不予认可,遂依法判决蓝某偿还原告蔡某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律师提醒】

作为债务人,应当对返还债务的行为多加注意,按照合同的约定返还相应的款项,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免日后发生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