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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对土地权属确认申请未作答,申请人如何维权?

被征收人若遇到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其解决问题。

【案件回放】

陆先生是西安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房xx组村民。某年,陆先生与村组签订了“生产责任制合同书”,陆先生一家4口共承包经营土地7.78亩。后来,陆先生所在村组土地小调整,将其中的0.22亩、0.29亩两块土地划转至场面一整块地0.51亩。陆先生就一直实际耕种该块土地,在场面地上种植上千余棵香椿树,对场面地0.51亩土地一直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06年时,陆先生同村组村民李xx以1991年8月份下发文件,为李xx等5户村民批复宅基地为由,将陆先生场面地0.51亩土地上所种植的香椿树砍伐326株。

多年后,李xx再次砍伐陆先生所种植香椿树,就此,陆先生向所在地派出所报警。事后,陆先生就李xx砍伐树木一事,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告知陆先生在赔偿树木被砍损失前应先对涉案土地进行确权。于是,陆先生向xx市xx区相关部门提出土地确权申请,并向xx区相关部门递交了《土地确权申请书》。但在陆先生向法院提出xx市xx区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之时,陆先生仍未收到相关处理和答复。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陆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xx市xx区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对陆先生土地确权申请依法作出书面受理答复并及时作出行政确权。

庭审中,xx市xx区相关部门辩称,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陆先生的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陆先生向xx市xx区相关部门递交《土地确权申请书》,xx市xx区相关部门收到该申请书,并作出处理结果或将处理结果答复、告知陆先生,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属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依法责令xx市xx区相关部门针对陆先生的土地确权申请作出处理。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本案中,关于xx市xx区相关部门提出其下属xx街道办事处作出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向陆先生送达既是xx市xx区相关部门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京尹律师提醒】 被征收人若遇到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其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