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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作歹聚众斗殴,首要分子获刑!

【案件回放】

黄某的家族在该村落内具有较高的声望,自2013年至2017年,黄某甲、黄某乙利用其家族在当地的影响力,在当地纠集民众在当地多次实施暴力活动,在当地公共场合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非法斗殴活动,形成了以黄某甲、黄某乙为骨干,成员众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且,在众人实施违法行动之后,黄某利用其家族的影响力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善后,以使得上述人员逃避法律的制裁。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甲、黄某乙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遂判处二人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七年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个月不等。

为非作歹聚众斗殴,首要分子获刑!

【京尹律师观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且根据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黄某家族利用当地家族在当地的势力和影响力,在当地形成以黄某甲、黄某乙为首要分子,其他多名被告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黄某等人在当地持械聚众斗殴,在公共场合恶意殴打他人并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故多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和群众斗殴罪,且二人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法院遂结合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京尹律师提醒】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违法行为对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对当地的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威胁,必将收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