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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关系还成立吗?

【案件回放】

2013年10月,吴某因工伤事故,导致身体三级伤残。在家休养两年多之后,吴某感觉身体恢复正常,便想着找份轻松的工作,挣点工资贴补家用。2016年1月10日,吴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员工聘用合同》,吴某在填写入职档案表时,隐瞒了三级伤残的事实。合同签订后,吴某按照公司安排一直在某小区从事保安工作。

2018年6月30日,吴某在工作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吴某在入职时隐瞒了身有伤残的事实,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与吴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京尹律师论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吴某入职时未如实告知身体健康情况,该情况对公司判断是否与吴某签订劳动合同有直接影响,双方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应属无效。但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根据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进行判断。吴某从2016年1月起直至去世前一直在该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我国法律也未禁止残疾人从事与其能力相符的劳动。吴某工作期间,物业管理公司对吴某的工作进行管理,向吴某支付劳动报酬,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对物业管理公司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京尹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不等于劳动关系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