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7年,冯某和某广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该广告公司,在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冯某的工作待遇,但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该广告公司却并未给冯某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4月的某日,冯某在下班路程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后入院接受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且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冯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后冯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而该广告公司对该裁决不服,故向当地法院起诉。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所受的伤害依法被认定为工伤,故即使交通肇事者依法作出赔偿之后,冯某仍然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本案中,该广告公司与冯某产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服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广告公司表示,冯某受伤时肇事的司机以及保险公司已经对冯某作出了赔偿,故该公司无需对其进行赔偿。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所收到的伤害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为工伤,故冯某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款后,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京尹律师提醒】
若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而受伤而同时被认定为工伤时,不仅可以向第三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者请求权基础相互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