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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售老年保健品?小心这个陷阱!

【案件回放】

庄某曾在某生物公司任职,在工作过程中掌握了客户相关信息,得知有许多老年人是保健品的受众,于是庄某计划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以此获利。后庄某伙同林某等人,虚构老年慢性病康复指导中心等虚假单位,刻制相关印章,假称自己是该单位的专家老师,在当地开展讲座以推销保健品,而二人所推销的保健品中非法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经法院审理认为,庄某、林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庄某计划推销保健品给老年人以获取利益,于是庄某伙同林某虚构老年慢性病康复指导中心等单位,刻制相关印章,假称自己是该单位的专家老师以获取被害老年人的信任,在当地开展讲座以推销保健品。后二人在外地收购保健品,在明知保健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将从别处购买的该两种保健品,向被害人推销,后被警方抓获归案。故二人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遂根据二人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若明知保健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加以销售的,此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