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陈某因投资所需,向朋友宋某借款,并许以高利。宋某为获高利,通过信用贷款向银行贷得资金200000元,出借给陈某,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后陈某投资失败,无力偿还宋某借款本息。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某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借款利息。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某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认定宋某与陈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律师论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本案中,宋某将从银行贷款取得的资金,以高于贷款利率数倍的利率转借给陈某牟利,扰乱了金融秩序,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故宋某与陈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律师提醒】
民间借贷主体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