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6年,温某某与吴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两人互相有意,交往一段时间后,便开始谈婚论嫁。
在此期间,温某某在吴某某家有红白喜事时,为表示心意,两次送出大额“人情钱”,共计15000元。2018年末,双方在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开始共同生活。2019年初,双方发生争执,吴某某提出分手且出走未归。温某某将吴某某及其家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此前给付的“人情钱”。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温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温某某给付“人情钱”的行为虽然基于和吴某某的情侣关系,但不能将缔结婚姻作为给付“人情钱”的附加条件。作为一种赠与行为,温某某对“要不要送”、“送多少”具有自主性,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主张返还无法律依据。
【律师提醒】
礼尚往来,但大额礼金不应提倡。莫让人情往来成为“人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