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1年10月,胡某某以J省X县某加油站附近的一处民房为窝点,未经注册商标“XX缘”所有人贵州XX缘服饰有限公司许可,委托他人印制“XX缘”牌医用防护服的内包装袋、外包装纸箱、合格证及说明书,将其购买的无品牌标识“白板”防护服包装成“XX缘”牌医用防护服,在未对防护医用质量进行检测的情况下,违法销售给毛某某、桂某某等中间商。中间商又销售给某物业公司、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上述单位在核酸检测、日常防控等工作中使用。
2021年12月20日,民警在工作排查时,将正从仓库内搬运涉案物品的胡某某抓获,同时查获假冒的XX缘牌医用防护服外包装纸箱20个、XX缘牌医用防护服使用说明书12000张以及“白板”防护服300件。现已查明,胡某某共制作、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医用防护服4万余件,每件售价为9.2元至10元不等,非法经营数额40余万元,违法所得数额3.3万余元。后某区人民法院以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律师论法】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胡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私自注册商标制作医用防护服予以销售,非法所得数额较大,其已构成犯罪。依法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