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林某学习计算机技术,某日,其通过某公司的服务器运营的某网站平台注册账号,使用该平台的技术进行微信号的批量筛选,后选择出正在正常使用的微信号后,联系买家将其收集筛选的微信号出售获利。后林某在明知钱某(另案处理)从事互联网诈骗的情况下,将微信账户非法出售得利,钱某则利用林某所出售的账号添加好友,以高额返利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共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叁拾万元。后林某被警方抓获归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林某通过某平台注册账户,利用该平台筛选微信号,并将正常使用的微信号进行筛选出售给他人。林某在明知钱某从事互联网诈骗的情况下将账户进行出售,后林某利用该批微信号码实施犯罪,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叁拾万元,故林某的行为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账号,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法院遂依据林某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构成“帮信”犯罪,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