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0年5月,曹某带着自己的儿子小曹来到小区楼下玩耍,然而在小曹靠近小区绿化附近时,却突然被一条麻绳绊倒。后曹某立即将小曹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后脑皮下挫伤。曹某了解后得知绊倒自己儿子的麻绳是小区的居民冯某所放置,故找到冯某协商赔偿事宜,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曹某遂作为小曹的法定代理人将黄某以及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在小区擅自系麻绳,导致他人受伤,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曹某带小朋友散步时未尽到监护职责,遂应当酌情减轻冯某的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处冯某对小曹的损害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且物业公司对冯某的赔偿责任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冯某擅自在小区内绿化附近的树木上绑系麻绳,后曹某带着自己的儿子小曹来到此处玩耍,被该麻绳绊倒受伤,故冯某栓系麻绳的行为对小曹受到损害的后果具有重大过错,故冯某对小曹的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曹某对于自己的儿子小曹并未尽到监护职责,放任小曹在不应该通行的地方玩耍,故其对自身的损害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物业公司对于他人私自绑系绳索的行为没有加以制止,导致小区内危险性增加,具有一定过错,故在冯某无法赔偿的情况下,该物业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若家长带着孩子在小区内玩耍时,一定要注意小孩的安全,尽到为人父母的监护职责,以免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