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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借款,实为“茶水费”

【案件回放】

戚某欲购买即将开盘的某楼盘房屋,在售楼处认识朱某。朱某保证在开盘当天能拿到房,并承诺买不到房可双倍返还定金。双方签订协议,由戚某委托朱某帮其购买房屋,戚某支付了5000元定金。开盘当天,朱某未能帮助戚某选到房源,其介绍戚某认识刘某,双方协商由刘某帮忙购买该楼盘的清退房源。戚某又向朱某支付了105000元,向刘某支付了5万元。戚某与刘某补充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如在合同期满内刘某未能帮助戚某找到房源,刘某需向戚某支付5万元违约金。此后,刘某也未能帮戚某购买到清退房,刘某向戚某退还了2万元,朱某退还了戚某14万元。戚某找到朱某,要求朱某承担5万元违约金,朱某遂向戚某出具借条,确认结欠戚某5万元。后朱某未支付上述款项,戚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未予以支持。

律师论法】

戚某与朱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委托合同关系。戚某主张的借款实为因履行委托合同而产生违约金。戚某欲借助朱某的个人资源而规避开发商公开正规的房屋销售程序帮其获得购房资格,并给予朱某所谓的“茶水费”,即便后朱某未能购买到房屋,戚某仍继续委托朱某、刘某,希望借助其个人资源购买到开发商的清退房源,该行为损害了其他购房者的公平竞购权,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因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因委托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亦属无效,戚某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名为借款,实为“茶水费”

律师提醒】

本案中,戚某虽持有朱某签字的借条,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借条中载明的5万元并非借款,实为朱某未完成委托事项而承诺向戚某赔偿的违约金,故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非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戚某希望通过中介帮其购买到特定房源,不惜额外支付高额的“茶水费”。但房产中介并非标的房产的代理销售方,其帮助购房人获得房源的途径就是利用其个人资源通过非正常程序获取,这种暗箱操作规避了公开正规的房屋销售程序,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被法律所禁止,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应受法律保护。近年来,各地相继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对于收取购房者“茶水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