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电话:400-612-5618

网络投保中对免责条款的“强制阅读”,出事保险公司免责吗?

【案件回放】

2018年10月8日,李某通过网络为其所有的小型面包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

投保的过程是这样的:保险公司将投保确认链接发送给投保人,投保人点击链接进行人脸识别后,页面中的“强制阅读”功能使得投保人必须对《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材料依次浏览、查阅后,才能签字确认投保事项。2019年10月5日,李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一路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垫付了救治费用118000余元。经公安机关调查,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后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李某辩称,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免责条款不生效。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网络投保中对免责条款的“强制阅读”,出事保险公司免责吗?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网络投保网页中采取“强制阅读”方式,就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免责条款等进行了提示、说明,投保人必须进行页面浏览操作后,才能点击确认按钮。因此,只要投保人点击“确认”后,即可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对相关事项可以免责。

律师提醒】

网络投保的确便捷高效,但绝不能“手指轻点,一滑到底,瞬间确认”,对合同主要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必须认真阅读,慎重电子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