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0年5月的某日,张某来到某家酒吧买醉,醉酒之后,张某就开始言行失态,在该酒吧内随意搭讪其他顾客,甚至走在酒吧的走廊内拦住顾客吴某要求添加吴某的联系方式,后吴某表示拒绝,并让酒吧的工作人员通知酒吧老板。然而在酒吧老板来到现场之后,张某和酒吧内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殴打了酒吧内多名工作人员,且随意打砸酒吧内的设施。经鉴定,张某所殴打的三名酒吧内工作人员的伤情均为轻微伤,且其破坏酒吧内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三千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在酒吧内酒后失态,随意搭讪女性顾客,后酒吧内工作人员制止了张某的行为,但张某却因此和酒吧内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将酒吧内多名工作人员殴打至轻微伤,甚至随意损毁酒吧内财物。故张某的行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故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另查明,张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构成累犯,法院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并非小事,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酒后也需“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