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6年,庄某投资某款信托产品获得一定收益后,又进行复投,然而在此期间其账户存在不能正常取款的情况。然而该公司的吴某(另案处理)以承诺给庄某佣金的方式,让庄某在不确定该产品是否能够继续收益的情况下,推销此款产品转换变成的信托基金。于是庄某为了获取高额利益,在明知回报率虚高的情况下,对系列信托基金进行宣传并进行交易,导致多名被害人上当受骗。后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庄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庄某曾投资过某款信托产品,在复投时发现账户存在不能正常取款的情况。然而庄某被该公司的高额佣金吸引,在得知吴某从事诈骗的情况下推销此款产品转换变成的信托基金并完成交易,导致多名被害人上当受骗。故庄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其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多名被害人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通过 “空手套白狼”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