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童某是某村村民,由于其精神状况不佳,其家人将其介绍至某项目的工地进行工作,以谋求生计。2020年9月的某日,童某在工地无故殴打同在工地工作的杨某,后还使用工地的施工工具捅刺杨某,导致杨某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经鉴定,童某在实施危害他人的行为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童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杨某受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童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伍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童某在工地无故殴打他人,甚至使用工地的施工工具刺伤杨某,后杨某被送往当地医院入院治疗,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故童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童某虽然属于精神病人,但其在案发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故其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法亦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根据童某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若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