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傅某学习媒体运营专业,其毕业后签约当地某公司成为了该公司的一名主播。在双方的经纪合同,明确约定了该公司作为傅某的独家经纪公司,负责安排傅某的主播活动,且明确约定了傅某只能在与该公司有合作的平台进行独家直播,不可以在未经该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和其他公司开展活动。后傅某在该平台上开展直播后走红,由于傅某的人气不断提升,于是其也有意“跳槽”前往更大的平台。2019年7月,乙公司向傅某伸出了橄榄枝,于是傅某在未经其原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驻与乙公司合作的平台进行直播。后原公司和傅某进行交涉未果,将傅某诉至法院,要求傅某赔偿相应损失共计约人民币二十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傅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是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傅某和某公司签订了独家经纪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傅某仅能在和该公司进行合作的网络平台进行直播。但傅某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和乙公司进行合作,在另外的平台进行直播,故傅某的行为构成违约,该公司可以要求傅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后经审理,判决傅某赔偿该公司预期利益的损失,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份额,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