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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车位惹纠纷,别为了一时气愤实施犯罪!

【案件回放】

2019年8月的某日,金某和同事在下班后一起饮酒休闲,后金某知道自己饮酒后不能开车,于是叫了一辆出租车将自己送回了其所住的小区。然而在其走到自己家楼下时,却发现自己平时所停车的车位被他人占用,于是金某酒后一时气愤,用自己家的钥匙将停车场内多辆车划伤。后经鉴定,金某造成的车辆损毁价值共计约人民币六千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金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金某酒后返回小区,后在小区的停车场发现自己的停车位上有车辆停放,于是一时气愤,将停车场内所停放的多辆汽车用钥匙划伤,故其行为属于在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且经鉴定,金某造成多部车辆损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六千余元,故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主动到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其具体的犯罪行为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在公众场合寻衅滋事,采取暴力手段随意殴打他人或任意损毁他人的财物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切勿因一时气愤而实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