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9年7月,梁某经他人介绍得知进行垃圾填埋活动有利可图,于是梁某联系了自己的好友金某,二人经商议,计划通过将垃圾混合倾倒以降低垃圾处理成本,从而获取利益。于是二人经他人介绍,和当地一些企业签订合同,以收费的方式帮助建筑企业等处理垃圾。后梁某和金某二人组织车队进行垃圾的运输,将生活垃圾以及建筑垃圾混合,并在未将垃圾处理的情况下就将混合垃圾进行填埋,涉案垃圾共计六千余吨,经当地环保部门评估,二人非法填埋的行为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失价值高达百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判决二人以及其他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梁某伙同金某等人从事垃圾倾倒工作,但二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混合垃圾并未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就对垃圾进行倾倒和填埋处理,并雇佣他人进行运输和填埋活动,故二人以及其他众人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对当地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严重的公私财产损失,故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具体的犯罪行为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保护环境是每一个人的职责,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切勿将垃圾混合后进行填满,否则将会给环境带来巨大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