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收到被征收人申请的信息公开时,应在第一时间作出答复,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也应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征收人进行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时间的,也要经过相关工作人员的同意且要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案件回放】
徐某由于需要向xx县相关部门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信息公开原xx县2014年房屋征收决定中征收范围中东扩路道路绿化涉及的征收户数,所有户名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最后实际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及银行打款流水明细;申请信息公开xx县2016年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中:征收范围,xx路北侧房屋征收,xx路至xx大道,涉及居民17户,所有户名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最后实际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及银行打款流水明细。xx县相关部门于2020年11月10日收到徐某申请。在接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对徐某的申请事项进行答复,属行政不作为。为维权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xx县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间内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责令xx县相关部门依法对徐某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庭审中,xx县相关部门辩称,徐某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应当在收到公开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因征求的第三方人数多,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的,也应向申请人告知延长公开的期限和理由。经法院审理认为,xx县相关部门直到庭审前才向徐某公开部分申请内容及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的笔录及签字照片、资金专户情况等信息不符合公开的法律规定。故xx县相关部门超过信息公开的法定期间,未及时准确向徐某公开申请的信息违法。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案中,徐某以邮寄的方式向xx县相关部门寄送公开信息的申请,并要求按其指定的电子邮箱方式向其公开,符合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条件。徐某申请的信息为xx县相关部门作为国有土地征收主体实施征收中形成的材料,xx县相关部门应当区别信息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按徐某申请公开的方式向其公开。根据查明事实,xx县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向徐某指定的邮箱内发送了电子邮件,但该电子邮件中的内容是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收决定,并不是徐某要求公开的信息。在超过信息公开的法定期限后,xx县相关部门又以徐某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第三方利益,仅向徐某公开了要求公开的征收范围被征收户的名单,并向法院出示xx县相关部门向被征收人做的笔录及签字照片,资金专户等信息材料。
【京尹律师提醒】
相关部门收到被征收人申请的信息公开时,应在第一时间作出答复,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也应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征收人进行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时间的,也要经过相关工作人员的同意且要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