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程某与汪某曾系同班同学。某天,汪某向案外人主动索要了案外人偷拍并储存的程某隐私视频,随后通过社交软件转发给他人。汪某还曾借此视频,在网上对程某进行言语骚扰和威胁。
后程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法院禁止行为人存储、控制及传播涉案视频,并禁止行为人借涉案视频对申请人实施网络威胁、骚扰等行为。收到申请后,法院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法定条件。
【律师论法】
人民法院判断人格权禁令申请是否成立,应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是该禁令是否遵循比例原则,即作出禁令不会造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涉案视频涉及的行为人主体是申请人,视频中包含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属于其依法应受到保护的人格权范畴。从被申请人获得隐私视频的经过,以及向他人进行传播,借该视频以言语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了骚扰和威胁等行为来看,被申请人有明显的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主观故意,且侵害行为正在发生中。如不及时制止被申请人的相关行为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基于以上因素考量,法院支持了程某的请求。

【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