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根据某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温某某应该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400元、案件受理费1587元。被执行人温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遂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某某平时以买卖二手货车和货运司机为业,月收入5000元左右,其妻子在本市一火锅店上班,月收入2000元左右,被执行人温某某在法院判决后在本市某小区购买一套住房,后购买轿车一辆,其有能力购置房产和轿车但长期拒不执行本院判决,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始终得不到维护。被执行人温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后仍未履行执行义务。法院将被执行人赵某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后被执行人温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判决书所判的全部义务,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温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论法】
本案被执行人温某某具有多次大额不合理支出的情形,其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温某某在有收入的情况下不仅不积极清偿债务,反而用作购买房产、车辆,致使申请执行人权益未能及时得到保障,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考虑被执行人温某某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律师提醒】
本案法院对行为人采取刑事处罚警示了妄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引导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后被执行人温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判决书所判的全部义务,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