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电话:400-612-5618

权力寻租、非法受贿,县委书记获刑十三年!

【案件回放】

自2014年至2017年,张某先后担任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某市教育局局长、某县县委书记等职,在张某任职期间,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创办学校、校区建设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以此非法收受詹某、黎某等人(另案处理)款项共计约人民币两千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先后担任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某市教育局局长、某县县委书记等职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非法请托,为他人谋取不法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故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张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故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权力寻租、非法受贿,县委书记获刑十三年!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本案中,张某自2014年至2017年,利用其担任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某市教育局局长、某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当地学校建设、校区翻新等工程项目方面接受他人非法请托,为他人提供非法帮助,共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两千万余元。故张某的行为属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法院遂根据张某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三年清知县,十万雪花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更应当遵纪守法,维护一方和平安宁,千万不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