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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保安获刑有期徒刑!

【案件回放】

孙某在某公司担任保安一职,其工作任务为对工厂库房以及车间进行看管。在孙某工作的过程中,其了解到在公司的库房中放置着一些生产废料,于是孙某对公司内的“废料”产生了贪念,其认为废料最终也会被公司处理,不如自己处理获取利益。于是孙某利用自己在公司担任保安的便利,在公司员工都下班时多次进入库房转移生产废料,后联系买家卖出获取利益,经鉴定,孙某所转卖的废料获利共计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后孙某所在的公司发现了废料失窃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警方遂将孙某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监守自盗?保安获刑有期徒刑!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孙某知道公司库房内放置生产废料,故其心存侥幸,利用其在该公司担任保安一职的便利,将库房中的废料中转移至其他地方,后卖出获利,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孙某盗窃的赃物卖出获利贰万五千元。故孙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且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但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公司的损失,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作为公司的保安,应当守护公司的财产安全,切不可监守自盗,侵害公司财产权益,让自己陷入犯罪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