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电话:400-612-5618

民房内自制减肥药?二女子获刑!

【案件回放】

吕某和贾某二人热衷于在网络罗搜健身相关事宜,了解到减肥产品日渐火爆,于是二人计划通过贩卖减肥产品以谋取不法利益。于是二人在没有获得资质的情况下,在当地郊区租用了一间民房用于生产减肥药物,在其所生产的“减肥咖啡”中添加西布曲明成分,后二人通过网络的方式对外销售二人所生产的产品。2019年3月,当地的警方将二人抓获,并扣押二人所生产的“减肥咖啡”,经检测,刑法现场扣押的产品中均含有西布曲明。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

民房内自制减肥药?二女子获刑!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吕某和贾某计划通过贩卖减肥产品以谋取不法利益,于是二人在没有获得资质的情况下,在当地郊区租用了一间民房用于生产减肥药物,并在其生产的“减肥咖啡”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成分,后通过网络销售给被害人。故吕某和贾某的行为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成分,非法生产、销售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九十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故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遂根据二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犯罪;而在购买所谓“减肥产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相关厂商是否具有合法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