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梁某是某村村民,该村里有一片湖水,是该村的天然水域,许多村民都在捕鱼期内进行捕捞活动。然而梁某为了获取更多利益,计划在禁渔期内也悄悄潜入该水域内进行非法捕捞活动。梁某在当地购买了电鱼器,在案发当日的晚上非法潜入湖水内进行捕捞,后在捕捞过程中被当地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梁某的捕鱼工具以及梁某的作案所得。经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明知该水域处于禁渔期内,仍然使用电鱼器开展捕捞活动,故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梁某作为当地村民,在明知该村水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购置捕鱼设备来到该水域内进行非法捕捞活动,后被当地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故梁某的行为属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梁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梁某在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方式,投放鱼苗、修复生态环境,故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提醒】
在水域内设置禁渔期是对水产品资源的保护,若要捕捞水产品应当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切勿在禁渔期内采取违法的手段进行捕捞!